土地增值稅 - 自用住宅用地之重購退稅
2021-12-13今天我要繼續介紹土增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的重購退稅,土增稅如果是自用住宅換屋,可以辦理退稅!
根據土地稅法 第35條,申請條件如下:
(試算網站文章來源:國稅局,若有更新,以國稅局公告網頁為準)
- 適用要件
-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
公式: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–(原出售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–原出售自宅用地已繳土地增值稅)﹦A (A如為零或負數,則不符合退稅要件)
- 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。
-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。
-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- 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(90.75坪)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(211.75坪)部分。
-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。
- 先購後售者,於購買時須已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。
- 申請期限
- 先賣後買者,於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10年內申請。
- 先買後賣者,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10年內申請。
- 其他相關規定
- 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(戶籍遷出者亦同),追繳原退稅款。
-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,沒有申請次數限制。
- 出售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,也可申請重購退稅。
-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,如符合要件,可申請重購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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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國稅局、全國法規資料庫